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三讀通過!
臺灣廢棄物管理制度迎來重大變革。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聚焦三大核心:將再生能源設備等新興廢棄物正式納入責任業者管理範疇,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整合分散各部會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範,接軌循環經濟法制;並引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工具,搭配最高7年刑責與1,500萬元罰金,全面堵絕非法棄置漏洞。修法同步強化污染場址復原機制,明定企業負責人與大股東連帶責任,讓「污染者付費」原則從法條走入現實。
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完善新興廢棄物管理機制
因應能源轉型及產業發展所產生之新興廢棄物,本次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由原以一般廢棄物為主,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將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建立完整之責任鏈管理機制。
統一再利用管理事權 ,健全資源循環體系
本次修法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並強化再利用產品之流向追蹤及運作管理機制。透過統一管理標準,提升再利用產品品質與市場信賴度,促進資源循環產業健全發展,並與《資源循環推動法》所建立之循環經濟體系相互銜接。
科技執法結合重罰機制 ,強化環境正義保障
為有效遏止非法棄置行為,本次修法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強化廢棄物流向掌握能力。非法棄置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者,刑度得再加重至二分之一,並強化不法利得追繳及環境復原責任。
針對環境復原,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外,亦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增訂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之責任,以確保污染場址得以完成清理及環境復原,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維護環境正義。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係我國廢棄物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子法訂修及配套措施,並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產業輔導及科技執法機制,全面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健全資源循環體系,共同打造永續、安全且具韌性的循環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