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加嚴規範太陽能設置。未來環境敏感區、在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或裝置容量10MW以上光電、設置40公頃以上或容量40MW瓩以上,都須做環評,但排除屋頂型、100平方公尺以下面積且自發自用、面積1公頃以下通過環評者。現行《國家公園法》則本就已經禁建光電,決議不修法。
水面型光電納入環評審查,明定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脆弱敏感區禁建地面光電,除一公頃以下且環評通過。以下整理修正草案中不同類型太陽能發電設施需實施環評的門檻:
-
山坡地:裝置容量10MW以上,面積5公頃以上須環評。
-
水面型:裝置容量10MW以上,面積5公頃以上須環評。
-
一般型:裝置容量20MW以上,面積10公頃以上須環評。(新版本為40MW、40公頃以上須環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