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盤查新制上路!服務業、醫療與校園納管重點一次看

因應擴大列管事業特性,盤查制度調整上路

為因應今(114)年 3 月 4 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稱擴大列管事業),納入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多元行業,考量其營運模式與過往以製造業為主之列管對象存在顯著差異,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使盤查作業更貼近擴大列管事業實際情形,並提供更具彈性的管理方式,藉此逐步擴大並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提升整體氣候治理能量。

修正重點一:簡化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盤查作業

針對擴大列管事業邊界內相同類型之逸散排放源,若其排放量低於事業總排放量 0.05%,且未達 5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得連續兩年採用最近一期已完成盤查登錄之排放量,以降低行政負擔。

修正重點二:特約與加盟門市納入盤查範圍

若特約或加盟門市是由另一事業兼營,擴大列管事業至少須盤查該門市的外購電力等能源間接排放量。

修正重點三:調整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範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得以商品標示作為計算依據,無須依循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之檢測規範辦理,以提升實務操作彈性。

修正重點四:明確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內容

本次修正亦增訂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應包含之必要事項,確保盤查資訊具備完整性,並符合不同產業別之特性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