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電大戶未來不能只靠台電,必須「自備發電與儲能」
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去常因商業機密理由未公開能源銷售數據,未來台電將有義務以去識別化方式揭露用電資訊;此外,用電大戶必須自備發電及儲能設備,降低企業對電網的依賴。
能源署說明,草案要求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用電戶,須自備發電與儲能設備經濟部表示,新規可降低企業對電網的過度依賴、提升電網韌性,並降低輸配線路耗損;若未設相關設施,限期未改善可處5~75萬元罰鍰。
本次修法也授權地方政府,可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針對公司能源使用、能源產品標示等進行稽查。若違反規定,罰鍰將從現行的2~10萬元,提高到10~50萬元,經濟部也可公布違法廠商的名稱、產品、違法事由。
未來能源供應事業(如台電)也有義務公開能源銷售統計數據。包括工業、商業、住宅等行業別,以及區域性的用電資訊,未來將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有助社會大眾了解區域用電狀況,並因地制宜評估能源管理精進措施。
過去能源銷售數據常以商業機密為由未對外公開,民間甚至需向台電購買處理過的資料。修法後資訊取得雖然更容易,但若要以資訊揭露推動節能,更關鍵的資訊是企業的節電率與綠能使用率。經濟部要求4000多家能源大戶執行能源查核,但節電相關數據卻從未公開。
本次修正新增第10條,要求用電大戶自備發電及儲能設備,趙家緯則認為,若能與第15-1條全國能源分區效率規定、第16條的重大投資能源審查等條文串接,應能發揮更大作用。如北部能源供應較不足,資料中心選址北部時,就可透過法規要求自備一定比例電力設施,減少對區域電網的衝擊。
現行第17條僅授權管理「新建物」,卻未納入「既有建物」的能源效率,是本次修法的漏網之魚;後續修法應予以補強,才能整體提升建築能效。
該子法草案要求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的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且回收年限小於10年之節能改善措施,均應納入5年期節能計畫來執行。本次修法目標是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與深度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