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包含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主要立法目標為制定明確和適當的規則,以保護數位服務用戶的基本權利,創造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同時要對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的交易環境。
打擊假訊息與壟斷!歐盟《數位服務法》上路
雖然歐盟已經有許多相關的規定,但對於將在2030年開始實施「數位10年」仍有許多的漏洞和法律負擔必須解決,例如許多大型平台掌控在數位經濟重要的環境,在數位市場上,這些大型平台逐漸出現而成為「看門人」(gatekeeper)、有權力扮演私人的規則制定者,而這些規則卻時而會對使用這些平台的企業造成不公平的條件,且消費者沒有很多的選擇。
數位服務法在2024年2月正式施行。包含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主要立法目標為制定明確和適當的規則保護數位服務用戶的基本權利,創造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同時要對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的交易環境。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形塑一套適用於全歐盟的單一規則。
數位服務法包含一個線上服務的大分類,從簡單的網頁到互聯網的基礎設施服務和線上平台。數位服務法的規則主要是關於線上媒介和平台。
例如線上交易平台、社群網絡(臉書、YouTube、TikTok、Twitter)、內容分享平台、應用程式的商品與線上旅遊和住宿平台。此外,數位服務法還有對大型線上平台和搜尋引擎的特別規則,據估計在歐盟內的線上平台和媒介每個月有超過4,500萬用戶,這些線上平台和媒介必須遵守數位服務法所規定最嚴格的義務。
在施行上,由執委會與對設立平台於其領土的會員國監督機關一起執行數位服務法,也就是執委會主要負責監督及執行適用於超過4,500萬用戶的非常大型線上平台及非常大型線上搜尋引擎的額外義務,例如減緩系統風險的措施。
對於不遵循義務的仲介服務提供者,數位服務法第52條明文規定罰則,得處以前一個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的6%,而對於提供不正確、不完全或誤導的訊息、不回應或不修正不正確、不完全或誤導的訊息、不進行檢查者,會員國應確保科處罰則的最高金額,即應處以前一個會計年度仲介服務提供者或涉案者年收入或全球營業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