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R、核融合是什麼?

面對氣候變遷,大眾對再生能源寄與厚望,但發電量往往只能「看天吃飯」,因此具有低碳、供電穩定特性的核能備受各國青睞,特別整理核能發電技術優缺點與國內外新進展。

核能發電技術歷史悠久,1954年世界第一座民用核能電廠啟用,根據《2023世界核能產業現況報告》,截至2023年中期,全球共有407座反應爐在32國家運轉中,裝置容量達到365GW(百萬瓩),全球總發電占比約為9.2%。曾經有一段時間,核能因為核災事故沈寂多年,不過近年來在淨零、氣候變遷議題下,核能減碳的優勢又重新獲得眾人目光。

什麼是核能?

核能(nuclear power)是透過放射性燃料鈾235分裂過程所釋放的熱能,使水沸騰製造水蒸氣,驅動渦輪機產生動能。跟火力發電一樣都是用水蒸氣熱能,但發電過程不會產生二氧化碳與溫室氣體,也被視為是潔淨能源(Clean Energy)。

核能發電原理

現在常見的核能機組,主要是指核分裂技術(nuclear fission),運用物理學中的連鎖反應,以重原子核經中子撞擊後,會釋放出新的中子,再撞擊其他原子核,只要有足夠的原子核,分裂反應就能一直持續下去,並且釋出能源。補充燃料後可以連續運轉18個月,扣除歲修時間,平均全年產能利用率(容量因數)可達90%以上。

核能發電優缺點

在2050年淨零目標下,核能發電最大優勢在於所需燃料少、發電穩定、過程不會有任何的碳排放,有效降低國家與企業的電力排碳係數;加上發電量不會因為天氣、季節與日夜有所差異,提供電網穩定供電。

然而核能發電也因為其核廢料、核能安全與核武擴散風險等缺點備受社會檢視。核能反應伴隨著高輻射性的廢棄物,又分為低階、中階與高階,低放射線廢棄物如紙張、工具、服裝,中階如化學污泥、受污染反應爐部件;以及危險性最高、放射性可達萬年之久的高階核廢料(high level waste,HLW),如用後燃料棒(spent fuel)。

此外,核能的安全性始終令人憂心。1986年車諾比核災、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後,核能安全議題不斷被提起。除此之外,在俄烏戰爭中,核電廠更成為攻擊目標,歐洲最大核電廠——札波羅熱核電廠(Zaporizhzhia)多次陷入核災風險。

核能有哪些新技術

為了降低核能風險,已有許多科學家與民營企業正投入新一代核能研發,分為核分裂技術的「第四代核能反應」與「核融合技術」。

第四代核能技術(Gen IV)

科學家們在1938年發現核分裂,進而衍伸原子彈、核子反應爐應用。若以年代區分核能的發展,其中1950~1970 年為第一代電廠、1970年至今的現役核電廠則是第二代,2000 年後為再改良的則是第三代,目前科學家與核工業大廠們則正在研發第四代先進反應爐。

相較於前幾代,第四代核反應爐聲稱更永續、經濟與安全,處理更少的核廢料。其技術包括小型模組化核能反應爐(SMR) 、高溫氣冷反應爐(HTGR) 、氣冷式快反應爐(GFR)、鈉冷快中子反應爐(SFR)、鉛冷式快反應爐(LFR)液態氟化釷反應爐(FHR) 、熔鹽燃料反應爐(MSR)等。

小型模組化反應爐顧名思義,為傳統大型核電廠的縮小版本,容量不超過300MW(千瓩),有的甚至低於100MW,聲稱可以先在工廠組裝後再送到現場裝置,藉由大量生產、大量組裝,節省建廠時間跟成本,只是現在也面臨規模小、成本上升的挑戰。

核融合(nuclear fusion)

與此同時,現在也有許多國家以太陽的核融合反應為靈感,正研發核融合技術,希望能在地球上打造一顆「人造太陽」。

透過兩個較輕的原子核,在高溫高壓下結合形成一個較重的核和一個極輕的核,以原子核互相聚合作用產生巨大能量,但目前該技術尚未跨出實驗室。

ITER

ITER 是目前正在建設世界上最大的實驗性托卡馬克核融合反應爐。(圖片來源:ITER

台灣核能發電現況與政策規劃

在台灣的能源配比規劃中,現階段仍無核能身影。

目前台灣能源結構現況,2023年台灣發電組合為燃氣39.5%、燃煤42.2%、再生能源9.5%、核能6.3%、其他2.4%,預計2025年核電發電量將歸零。政府已設定2030年「綠電占比30%,燃煤占比20%,燃氣占比50%」,達成增加再生能源、天然氣,減少燃煤發電的減碳效果。

核三2號自今年10月21日起進行停機大修41天,核電發電暫時歸零。(圖片來源:台電)

核三2號自今年10月21日起進行停機大修41天,核電發電暫時歸零。(圖片來源:台電

依照《核管法》現行法令規定,核電廠執照有效期間為40年。如今台灣核一、核二廠已停機,核四廠未啟用,僅存的核三廠於2023年4月通過除役計畫,核三1號機已在7月27日執照屆期日停機,核電占比降至3%,核三2號機將於2025年5月17日除役。

若核電廠要延役,依照《核管法》得在5年前提出延役措施,時間上已來不及。因此依法核三2號機仍得在2025年5月退場除役,台灣核電發電量真正歸零。

目前政府對於新型核能計畫持開放態度,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先前重申有3前提,必須要有核安、核廢處理及社會共識。但目前台灣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欠缺法源依據,依台電計算,最快也要2055年才能完成高階最終處置場的建造與運轉試驗。

雖然核安、核廢料議題未有解答,但為了同時滿足淨零、穩定供電目標,各國政府都把核能視為減碳的選項之一,興起核能復興浪潮。

ESG大調查 台灣企業「已知少行」

國立政治大學發布2024台灣企業ESG調查,顯示各類企業對ESG的認知與關注程度高,但行動落實仍有差距。中小企業關注環境,大型企業重視社會,上市櫃公司則聚焦治理

分享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上市櫃公司最新的ESG認知和執行的輪廓首次浮上檯面調查發現規模最大、受約束最多的上市櫃公司,最關注「治理」;至於規模其次、經營自主度相對高的大型企業,最關注「社會」,而台灣比例最多的中小企業最關注「環境」。

調查顯示在認知方面,受法規頒布與媒體報導影響,無論規模大小皆呈現高度關注,且對ESG、CSR、SDGs、DEI都有一定了解。其中,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上市櫃公司,關注度依序為79%、95%、100%,而87%的企業至少關注一項永續作為。雖然企業都呈現高度關注,但動機各異,像中小企業主要是「為配合合作方與符合理念」;大型企業經營自主度較高,因此「符合理念」排第一;至於受法規納管的上市櫃公司,除必須配合資本市場要求外,但符合理念、但配合合作方占比亦不低。

另外,在重大性排序第一的氣候轉型風險中,中小企業擔心環保永續產品和服務的替代威脅者占比最高(26%),大型企業對產業減碳壓力(20%)最為有感,上市櫃公司則視氣候相關財務揭露(27%)為最攸關的氣候轉型風險。

進一步比對實踐作為與認知,三類企業共通點在於關注程度皆大於行動程度,當中又以「環境」較受關注。具體行動上,中小企業的ESG實踐以「社會」面向為主,大型企業在「治理」面向有進步空間,上市櫃公司受法規影響,較早啟動,由知而行的比例相對明顯。
三類企業對ESG關注與行動對照圖(圖片來源:政大商學院信義書院)

調查小組指出,危機即轉機,將ESG視為企業永續轉型的三軸座標,有賴企業主和高階主管正向理解後,提出適配該企業的對策,轉威脅為多元發展動能。三類企業依規模,切入點各不同,例如中小企業可從永續趨勢帶動的長短期技術革新、產品創新入手;大型企業若更重視公司治理、提升董事會辨認經營風險意識,以及增進利害關係人溝通,將有助強化永續經營體質;上市櫃公司進一步加強ESG與經營策略扣連,或能助攻營運績效表現。

 

 

 

COP29通過的《巴黎協定》第6.4條是什麼?

Q1:什麼是巴黎協定第6條?

《巴黎協定》第6條(Article 6)規定全球碳市場的原則,有助於各國攜手合作減排,可藉由資助他國減排計畫來抵銷自身碳排放,促成碳權買賣的碳市場。且透過市場機制相互合作,也可以把財政資源導引到最有效的區域和專案上,因此《巴黎協定》雖經歷了多次談判失敗,仍備受期待。

《巴黎協定》第6條也被認為是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氣候融資的重要機制,雖然即將重返白宮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已揚言讓美國再度退出《巴黎協定》,然而碳市場一旦啟動,即使川普退出《巴黎協定》,也可以繼續運作。

Q2:第6.2條、6.4條的市場機制有何區別?

第6條之下有許多細分條目,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第6.2條與6.4條。

其中6.2條提出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概念,允許國家自行訂定雙邊、多邊碳交易協議條款,作為未來碳權交易額度,也可以兼顧「國家自定貢獻」(NDC)減排目標。聯合國表示,截至今年10月,共有56個國家達成91項相關協議。

COP29新通過的第6.4條,則是以建立全球碳權交易機制,為國家、公司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管理的中央系統,藉由交易碳權抵銷碳排放。

Q3:第6條對自願性碳市場的影響?

COP29揭幕首日就通過關鍵第6.4條文,在聯合國的監管之下,第6.4條將為全球自願性碳市場建立一套統一的標準與監督機制,有助於提升碳權品質與資訊透明度,提振市場信心。

隨著監管機制的逐步確立,將吸引更多國家與企業參與碳交易,得以擴大市場規模,並進一步帶動低碳技術的發展與減碳項目的投資,加速全球邁向低碳經濟轉型。然而,胡湘渝也點出,第6.4條目前仍有諸多相關執行細節尚待完善。

Q4:對於台灣的影響是什麼?

第6.4條下允許國家、企業乃至個人參與由聯合國監管的碳權交易機制,這為台灣開放了一條參與國際市場的管道,值得期待。

對台灣企業來說,若作為碳權需求端,透過參與碳交易市場,購買高品質的碳權來抵消自身排放量能夠加速達到減碳目標。若是開發商等碳權供給端,能藉此參與國際碳交易舞台,企業自身的減量成果將能用於滿足多國市場的碳權需求。

隨著更多企業參與碳交易市場,將能有效刺激低碳投資與技術升級,進一步加速企業低碳轉型。

亞太區企業溫室氣體範疇三管理

溫室氣體範疇三排放是指由企業營運活動上游和下游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涵蓋原料生產、運輸、產品使用階段、廢棄物處理、外部投資等,約占公司整體碳足跡的70%至90%。由於範疇三超出企業自身影響的範圍,除了獲取正確數據耗時且昂貴之外,如何分配足夠資源以驗證數據準確性、具備充分技能以管理不同廣度與深度的數據等,皆是企業目前面臨的重大挑戰。以下分析亞太區338家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3年的ESG報告,解析亞太區企業於範疇三之排放管理現況與最佳實務。

關注上游供應鏈排放數據揭露

338家亞太區企業中,62%企業將範疇三排放納入ESG報告,其中以日本與澳洲企業的占比最高。隨著香港交易所和澳洲證券交易所於2024年起逐步實施範疇三揭露標準,以及日本交易所集團、新加坡交易所集團、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亞洲交易所開始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IFRS S2永續揭露準則,企業將必須更積極回應範疇三相關的強制性和自願性揭露標準。

相較於下游排放數據,亞太區企業更關注於揭露上游供應鏈的排放數據。有40%以上受調查企業揭露上游排放項目,包含購買產品與服務(49%)、上游運輸與配送(48%)、員工差旅(49%)、能源相關活動排放(47%)、營運產生的廢棄物(42%)、員工通勤(42%)及資本財(40%);另一方面,只有約30%企業揭露下游排放數據,包含產品使用階段(34%)、下游運輸與配送(31%)及產品廢棄階段(31%)。這是由於涉及上游供應商時,企業的角色是客戶,所以控制力相對較強;但當涉及下游利害關係人時,企業在售出產品之後,對其產品的使用或加工方式影響有限,也因此較難掌握數據。

採用生命週期評估、結合數位科技

計算範疇三排放主要包含五種方法,分別是支出基礎法(Spend-based method)、活動基礎法(Activity-based method)、特定供應商法(Supplier-specific methods)、混合法(Hybrid method)、以及產品基礎法(Product-based method,或稱為生命週期評估法(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在選擇計算方法時,企業除了考量數據類型與可取得性之外,也須考慮是否該產業已有標準方法、是否有充分資源滿足該方法的要求、範疇三盤查之目的與優先排序。由於目前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做法,因此企業必須持續在準確性、可行性和資源限制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進而逐步提高數據準確度。

善用合作夥伴關係

範疇三管理涉及面向既廣且深,實務上可見企業透過與其他組織合作獲得所需的專業知識與協助。本研究調查顯示,亞太區企業較傾向與非政府組織(40%)、產業協會(36%)及外部顧問(27%)合作,而與政府單位(14%)與大學及研究機構(11%)合作情況較少。合作對象與不同國家的發展脈絡息息相關,日本與中國企業更傾向與政府單位合作,南韓企業更願意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夥伴關係,而澳洲企業則是高度信任外部顧問。

加強上下游價值鏈管理及生產流程創新

要達到去碳化,企業必須正視其商品和服務所帶來的影響。針對價值鏈下游,部分亞太區企業已透過調整物流網絡、或遷移製造地使得企業更接近主要客戶等,降低產品運輸與配送時的排放。除此之外,亞太區企業也偏好利用參與或舉辦活動的機會,與客戶直接溝通減碳規劃。

針對價值鏈上游,66%受調查企業表示,已要求供應商在成為合作夥伴前,必須符合一定程度的環境與社會要求,並有63%企業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估與稽核,反映出企業採購部門對ESG的重視度。然而,卻只有26%企業會優先選擇具有環境認證與標章的供應商,顯示創造誘因之行動仍稍顯不足。

為了降低自身產品和服務所產生的排放,已有51%的亞太區企業優先投資在產品設計與創新,其次為永續包裝(41%)和產品能源效率提升(21%)。其中又以日本與韓國企業面臨國內能資源稀缺與政府規範要求等因素,展現出更為積極的行動。

化挑戰為機會

隨著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路徑越來越明確,未來新興的範疇三揭露規範、利害關係人期待等,促使兼具「供應商」和「客戶」雙重角色的價值鏈中堅企業,必須加速管理範疇三排放。縱然具有挑戰性,但範疇三管理不僅為公司提供了數位化轉型的機會,拓展數據分析能力並輔助實質減量行動之外,也可助力推動企業深化合作夥伴關係,進而加深研究與創新解決方案的開發。

 

COP29 Baku Azerbaijan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COP29)將於11月11日至22日在亞塞拜然首都巴庫(Baku)召開,近200個國家談判代表將齊聚一堂,探討如何實施《巴黎協定》的具體細節,限制氣溫上升、提升氣候韌性,並確保對開發中國家的支持,今年COP29有哪些看點?以下為本次會議的5大重點。

重點1:設定全球氣候融資新目標

在COP29上,各國談判代表需要在以之前討論的每年1,000億美元的承諾基礎上,制定2025年後新的氣候金融目標,新目標不僅需增加財政承諾,還需改善資金的可取得性。

為填補氣候融資持續存在的缺口,將進一步討論「新集體量化目標(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NCQG)」,透過設定新的財務目標,支持開發中國家在2025年後的氣候行動,將以2009年設定的1,000億美元目標為基礎,提供更穩健、有效的金融機制。目前NCQG仍在談判中,預計於2025年敲定。

重點2:強化國家自定貢獻(NDC)的氣候承諾

基於2015年COP21氣候大會通過的《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每5年需要繳交新的氣候承諾,隨著2025年提交新版國家自定貢獻(NDC)期限即將到來,COP29預計各國將展示更新的國家自定貢獻,包括承諾2030年逐步放棄化石燃料,並將再生能源產能擴至原本3倍。

重點3:「損失與損害基金」的進一步發展

所謂「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是指對氣候變遷脆弱國提供經濟補償。今年在損失與損害基金已取得進展,選擇菲律賓作為董事會的主辦國,並與世界銀行(World Bank)建立工作關係,預計COP29將針對加強與改善損失與損害融資的討論。

重點4:推動氣候調適行動落地

調適(Adaptation)是指降低氣候變遷對人類居住環境的衝擊,像是透過防災預警系統,幫助人類更好應對極端氣候。去年COP28為全球調適目標建立框架,促使各國須在2025年前制定國家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NAP),並於2030年前展示執行成果,今年的重點將放在指導各國制定行動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調適資金並沒有明確定義,在氣候融資的框架下,大部分資金都流向減緩氣候變遷,因此在COP29,關於全球調適目標,將與新氣候融資目標密切相關。

重點5:《巴黎協定》第6條修復碳市場

近年來碳市場成為國際氣候政策討論熱點,可將資金從排放大戶引導到有前景的清潔或綠色項目;但由於缺乏嚴謹性,碳市場減碳成效不一,反而引發漂綠問題。

《巴黎協定》第6條制定了碳市場的原則及各國實現氣候目標的方式,透過第6條可審查雙邊協議和多邊市場,建立更高品質的碳市場。談判者需就定義與內容、項目資格和審查流程,及資訊保密的能力達成一致性。

歐盟LULUCF規章

歐盟LULUCF規章是什麼?

執委會在2021年提出「林業和其他土地使用(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條款」的修法,由於建構淨負排放是一個長期的政策挑戰,應審慎規劃未來的碳匯能力,近年來歐盟開始大舉進行森林碳匯,主要是在歐盟的LULUCF規章。

歐盟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於2023年表決通過贊成的修正案,希望透過恢復濕地和沼澤、造林並停止伐林,來穩定歐盟的自然碳匯,期許讓歐盟減碳的幅度超過原先所設定在2030年減量55%的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於 1997 年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 (Land Use, 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LULUCF) 納入修訂版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指南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其中 LULUCF 就 1990 年後土地利用、森林及其他木質生物蓄積量的改變,造成碳排放及碳移除量進行估算。

 

為達成2050年淨零溫室氣體排放的氣候目標,必須在歐盟的內部政策做實質的轉變,2050年長期的氣候中和目標亦應納入LULUCF規章。

因此LULUCF規章成為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的重要政策,土地利用格外重要,恢復和提高土地的碳匯,也就是由自然環境(例如樹木)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對於氣候目標是很重要的。

因此應提高碳匯,才能達到2050年的氣候中和目標,應從森林開始著手,包括改善和執行森林保護、更永續的森林管理、永續的重新造林和造林、依據生物多樣性策略,透過濕地、泥炭地和退化土地的恢復,改善土壤的管理,致力於氣候中和的目標。

LULUCF規章是歐盟內部、長期政策、建構政策結構可行性的一個政策選項與提高歐盟組織架構的角色,因此執委會將LULUCF規章完全納入在經濟上降低溫室氣體的目標。

為了提高森林碳匯,2030年歐盟森林策略強調歐盟森林的數量和品質的重要性,加強森林的保護、恢復和韌性。

在解決氣候變遷和生物多樣喪失上,森林和與森林有關的領域扮演重要和多功能的角色。

歐盟實質努力於監控排放降低和有效率地以自然碳匯移除二氧化碳。森林作為自然資源可以捕捉和儲存大量的碳,因此森林在實現淨移除二氧化碳的目標扮演一個關鍵的角色。

LULUCF規章的目標就是在2030年與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在每個會員國的土地利用排放必須由等量的碳移除抵銷全部的排放,亦包括管理森林兩旁的農地、草地和濕地在內。

LULUCF與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政策整合

LULUCF規章的設計是補充碳排放交易(ETS)與成果分享規範指令,因為碳排放交易(ETS)與成果分享規範指令排除LULUCF,生態系統連結經濟活動,因而也形成與其他關於土地的政策,例如共同農業政策、環境政策與再生能源指令的協力合作和衝突。

在歐盟,利用森林生物質是再生能源的重要來源,應提高在全歐盟的LULUCF碳移除。

LULUCF規章規定了制,重靈活機新改造會員國的排放補償,會員國必須採行歐盟的新規則符合森林參考水準計算及補償其所做的碳移除,最終目標為簡化計算規則。會員國應舉證其已經超過移除的排放補償與因而無預期減少淨移除。

總而言之,LULUCF規章的目標是在「歐洲綠色政綱」架構鼓勵提高碳匯,為了要達到2050年氣候中和的目標,LULUCF碳匯應有更高的優先性與油碳補著和儲存等其他政策措施支持,且應更明確和及時的碳匯策略,由於森林碳匯涉及土地利用,

而土地利用仍屬於會員國的權限,再加上會員國普遍面臨森林老化的問題而造成淨碳匯能力不足,因此歐盟森林治理制度努力解決森林老化欠缺的碳吸收現象,才能真正達到「歐洲綠色政綱」的目標。

金管會新版「綠色轉型金融」方案

金管會推出新版「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以5核心策略6大推動重點、共30大項推動措施,期望擴大金融支持面向與力度,協助政府與企業推動淨零轉型。同時,未來也將強化國銀綠色授信檢核機制,預計2028年開始列入金檢範圍。

新方案重點:強化綠色授信檢核、建綠色證券認證制度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啟動跨部會合作,以資金面、揭露面、生態面、資料面、培力面,及提升國際影響力共6大面向,推動30項綠色及轉型金融措施。

在資金面制度,之後將強化綠色授信檢核機制,並建置台灣的綠色證券認證制度

其中在資金面制度,將再強化綠色授信檢核機制,同時建置台灣的綠色證券認證制度。金管會指出,目前綠色授信認定依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金融機構授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由銀行自行訂定認定程序規範,尚無強制檢核或認證機制。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止,銀行業綠色授信總金額達1兆5,917億元,永續績效連結授信達1兆3,582億元,金管會預計,未來將由聯徵中心明定綠色授信、永續績效連結貸款、社會責任授信等資金用途及檢視方式認定原則與提出問答集,並辦理授信認定教育訓練,2025年12月底前銀行必須納入內稽內控,2028年起檢查局將列金檢重點。

金管會也將配合環境部成立綠色金融創新基金,協助導引保險業資金投入支持型經濟活動及關鍵戰略產業。

未來將以資金面、揭露面、生態面、資料面、培力面與提升國際影響力六大面向推動。(圖片來源:金管會)

未來將以資金面、揭露面、生態面、資料面、培力面與提升國際影響力六大面向推動。(圖片來源:金管會)

未來將以資金面、揭露面、生態面、資料面、培力面與提升國際影響力6大面向推動。(圖片來源:金管會)

從綠色金融變身「轉型金融」,助力高碳排產業轉型

金管會自2017年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並於2020年8月及2022年9月接續推動2.0及3.0,最初著重資金支持綠能產業,2.0再擴及ESG與綠色永續領域,3.0更是整合金融資源,最新版本將從綠色金融擴展至「轉型金融」,更聚焦於企業朝綠色及永續邁進的動態過程。

金管會提到,近年來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已推出「轉型金融」政策框架、方法或相關的指引及方案。舉例來說,水泥、鋼鐵、肥料與電力業是全球經濟支柱,但由於這些產業尚未符合「綠色」標準,往往無法獲得綠色金融支持,理應要協助這些產業轉型,鼓勵銀行業及保險業將企業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及抵換專案納入投融資評估,優先考量。

金管會也盤點綠色與轉型金融面對的挑戰,包括:

  • 企業與金融業減碳壓力增需有明確轉型策略
  • 金融業需要更完整產業碳排數據來導引企業減碳
  • 整合永續資訊揭露方式簡化作業
  • 永續金融專業與認知可進一步提升
  • 鼓勵金融業參與國際會議與專案彰顯成效。

金管會指出,未來盼能導引民間資金支持永續相關基礎建設、低碳技術的研發、強化ESG及新興風險的因應機制等,並提升永續意識及能力建構、發揮金融影響力及提升國際能見度。

ESG-公司治理(G,Governance)

美國科技公司Techinsights拆解華為最新AI加速器「升騰910B」,發現使用台積電的7奈米晶片。美國自2019年就將華為列為技術禁運名單,台積電自2020年起已無法向其銷售先進晶片

本案到目前為止,台積電的公開透明處理方式,包含主動報告、資訊公開,可謂危機處理及公司治理的典範。

公司治理和環境減碳一樣重要

一般而言,ESG框架內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如何管理其與員工、供應商、客戶及其營運所在社區的關係。關鍵面向包括確保公平的勞工實踐、維護人權以及促進多元化和包容性。治理是指指導和控制公司的規則、實踐和流程,例如商業道德。

若在十年前,可以肯定地說,貿易管制和「ESG」混合體所描述的整套合規要求,是獨立且截然不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目前仍然成立。

但重疊範圍越來越多(例如: 報告義務和對違反美國強迫勞動法的嚴格處罰。永續報告不實,在英國的《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一旦通過,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MA)可對違反「綠色標示法規」的漂綠企業直接開罰全球營業額的10%。),這些舉措開始刻意將兩者靠攏,尤其是在ESG法規不斷快速結合國內及國外法規發展。

公司治理可能造成的風險

這些項目可能造成公司以下的風險:

 

1. 公司和個人的責任風險:如果公司被發現對其利害關係人,違反ESG標準,應負有責任,即使他們事先並不知情,仍可能面臨罰款或法律制裁;將導致公司和個人面臨重大責任風險,如董監事責任,包括法律訴訟和處罰,處罰項目不僅限於罰款,坐牢、吊銷執照都可能出現在不同國家的法規中。

 

2. 違規行為的嚴厲處罰:監管機構可以對違規行為處以嚴厲處罰,強調採取嚴格合規措施的必要性。日後會因不合規可能引發監管機構更嚴格的審查,如審計和檢查,從而擾亂業務運作。這種審查通常會導致額外的成本和資源分配。

 

3. 聲譽損害:除了法律懲處外,違規行為還可能損害公司聲譽、削弱客戶信任並損害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的關係、長期的聲譽損害、銷售額下降,並且由於對其治理實踐的負面宣傳而導致股價下跌,其影響甚至可能比罰款或處罰更大。

 

4. 財務影響:ESG所造成的法律和聲譽風險,都可能造成業務或營運中斷,進而增加運營成本,並因延誤、合規成本增加或失去市場准入而影響獲利能力。

 

國際貿易的遊戲規則正在迅速變化,特別是隨著ESG元素越來越多。ESG原則建基於風險管理與建立長期價值,企業跨境貿易必須符合法律合規性思考,並負責任行事,以及與利害關係人達到充分的議和。

公司治理執行原則

ESG的公司治理議題和範圍的確帶來額外的挑戰和改變,並需要新的合規性管理,包含:

1. 建立健全的治理框架:制定全面的治理結構,明確定義角色、責任和決策流程。此框架應促進各級組織的問責制和透明度。

2. 實施三線防禦模型:

第一線涉及營運管理,實施控制措施。

第二線由風險管理和合規職能組成,支持和監控第一線。

第三線是內部審計,提供對治理實踐的獨立保證。「2」

 

3. 定期進行風險評估:進行持續的評估以識別、評估和優先處理治理風險。這包括了解法規變更和組織內的潛在漏洞。定期評估有助於調整策略以有效減輕識別到的風險。

 

4. 持續監控合規性:建立強大的監控系統以追蹤內部政策和外部法規的合規性。定期審計和績效評估可以幫助識別偏離既定治理實踐的情況。

 

5. 制定明確的政策和程序:創建詳細的政策,以指導組織內的決策過程。這些政策應定期審查和更新,以反應法規或業務營運的變化。

 

6. 加強培訓和意識計劃:為員工提供持續的合規要求和道德實踐培訓。教育員工有關他們在維護治理標準中的作用,有助於培養合規和問責的文化。監控這些指標有助於確保治理實踐與組織目標一致。

 

公開透明、即時揭露是實踐公司治理的最高指導原則。台積電的客戶涉嫌違反美國禁令,台積電第一時間主動報告、提供資訊,除了自清,也讓商譽可能的損害降到最低,不但為跨國組織立下好的典範,更可以讓包含客戶在內的商業夥伴提高風險管理的意識。

 

經濟部再生能源條例修法3大重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2019年、2023年2次大修,本次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經濟部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並強化太陽能設備設置後的管理及相應罰則,同時放寬地熱導入定向井的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

重點一:不是生物質,廢棄物發電排除再生能源行列

此次修法預告其中一個重點,便是修正生質能和重新定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質能是指利用農林植物、沼氣,還包括來自「生物質」、且可供發電的產業生產或加工等製程。

因此之後廢棄物燃料(指垃圾發電)將排除在再生能源與相關補助辦法外。經濟部指出,目前國際間只有將生質能部分納入再生能源範疇,因此國內一般、事業廢棄物作為發電能源,將不再適用相關補助。這也代表,雖然未來廢棄物發電設備可繼續運作,但由於不再屬於「再生能源」,無法享有相關躉購費率補貼與獎勵支持。

重點二:強化太陽能維運管理,未落實回收罰款30萬起

除此之外,為了強化太陽能開發與市場管理,未來新建案若未裝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能板,以及未做好設備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期限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經濟部指出,由於國內再生能源裝置量漸具規模,除了透過躉購費率等政策持續鼓勵推動,並以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規範滿足產業綠能使用,也需要按個別再生能源類別,強化案場營運管理。

為避免太陽能案場廢棄模組造成環保污染,先前政府已經設立回收機制,設置太陽能應繳交回收清理費用每瓩 1,000元,做為回收制度的經費來源。

去年5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強制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能板,因應修法,經濟部與內政部也規定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相關子法預計今年底公布。

重點三:地熱開挖100公尺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拒絕

同時,為推動台灣地熱開發,政府也進一步完善地熱規範。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根據新規範,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探勘或開發地熱,且其井體或管路採取定向井或斜井方式通過公、私有土地下方深度超過100公尺者,就深度超過100公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但設置者應選擇損害最小的地方與方式,且必須要支付相對應的補償,至於補償方式或金額,由設置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臺灣2050淨零轉型,114年預算重點在哪裡 !

114年 VS 113年,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各項預算比較

 

1、風電與光電 (預算增加約 21.6%)

114年 332 億元,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綠能第一期計畫 300.7 億元;經濟部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 10.2 億元。

113年 273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綠能第一期計畫、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等 269.8 億元。

 

2、氫能 (預算減少約19%)

114年 9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氫能移動載具燃料電池系統開發、氫能與低碳燃燒工業應用暨高壓氫輸儲關鍵技術開發、氫能示範驗證及應用計畫等7.1 億元;中央研究院辦理基於2050淨零減碳之前瞻性科技開發與實踐規劃研究計畫 0.8 億元。

113年11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興達電廠氣渦輪機混氫示範機組、氫能移動載具燃料電池系統開發、氫能燃燒工業應用暨高壓輸儲關鍵技術開發等 9.6 億元。

 

3、前瞻能源 (預算增加約36.6%)

114年41 億元,主要係台灣糖業公司辦理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 17.1 億元;經濟部辦理再生能源推廣計畫、地熱潛力區塊資訊擴建及鑽井計畫、地熱發電技術研發及推動等 9.6 億元;台灣中油公司辦理臺灣地熱高潛能區地質調查、產學合作引進深鑽技術 8.4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永續能源之再生能源前瞻科技與落實應用 2.5 億元。

113年30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計畫、地熱潛力區塊發展條件評估及區域調查資訊擴建計畫、擴大地下再生能源潛力場域深層鑽探與資源確認計畫等 11.8 億元;台灣中油公司辦理臺灣地熱高潛能區地質調查、東部地區地熱鑽井計畫、產學合作引進深鑽技術等 11.7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永續能源之再生能源前瞻科技與落實應用 2.6 億元。

 

4、電力系統與儲能(預算減少約3.8%)

114年334 億元,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太陽光電併網工程、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 AMI 推動方案等 324.6 億元。

113年347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太陽光電併網工程、區域電網儲能計畫等 252.2 億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第一期低壓智慧型電表(AMI) 布建計畫等 92.1 億元。

 

5、節能 ( 預算增加約112%)

114年242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住宅家電效率升級計畫、住宅能效提升計畫、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綱要計畫等159 億元;經濟部及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 72.6 億元。

113年114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住宅能效提升計畫、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綱要計畫、補助老舊或耗能設備汰換等 106.7 億元;內政部辦理補助公有既有建築物及建築公共緊急避難空間能效改善及淨零示範計畫等 5.9 億元。

 

6、碳捕捉利用與封存 (預算減少約8.4%)

114年11 億元,主要係台灣中油公司辦理二氧化碳封存技術研究 5.3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前瞻科技研發與落實應用、科學園區淨零技術先導示範驗證計畫 2.5 億元;經濟部辦理碳循環關鍵技術開發計畫 2.1 億元。

113年 12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二氧化碳封存技術研究、減碳技術園區規劃、設計與技術可行性評估及碳捕集技術發展研究、碳循環關鍵技術開發計畫等 7.9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前瞻科技研發與 落實應用、科學園區淨零技術先導示範驗證計畫 2.4 億元。

 

7、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 (預算減少約18%)

114年55億元,主要係交通部及環境部辦理2030 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 38.5 億元;經濟部辦理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計畫、智慧電動巴士 DMIT 計畫、電動載具關鍵次系統與再生能源檢測技術暨工業能效提升計畫 11.5 億元。

113年67 億元,主要係交通部辦理 2030 年電動公車推動計畫、交通運輸節點設置公共充電樁計畫等 34.4 億元;經濟部辦理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計畫、智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計畫、電動載具關鍵次系統與再生能源檢測技術暨工業能效提升計畫等 25.4 億元。

 

8、資源循環零廢棄 (預算減少約20%)

114年12 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高分子核心關鍵材料推動計畫、永續升級整合推動計畫、循環經濟創新與跨域整合領航計畫等 4.5 億元;環境部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 3.8 億元;農業部辦理循環農業減碳科技與產業場域輔導 2 億元。

113年15 億元,主要係環境部辦理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等 6.9 億元;經濟部辦理高分子核心關鍵材料推動計畫、循環經濟創新與跨域整合領航計畫等 5.8 億元。

 

9、自然碳匯 (預算增加約10%)

114年32 億元,主要係農業部辦理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擴大有機友善耕種面積、厚植森林資源等 28.3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新興生物型負碳科技之研發與應用計畫 1.1 億元。

113年29 億元,主要係農業部辦理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擴大有機友善耕種面積、厚植森林資源等 25.1 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新興生物型負碳科技之研發與應用計畫 1.4 億元。

 

10、淨零綠生活(預算增長約40%)

114年90 億元,主要係交通部辦理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第二期、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 81 億元;環境部辦理打造資源回收友善環境 2.7 億元。

113年64 億元,主要係交通部辦理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等 55.4 億元;環境部辦理打造資源回收友善環境、淨零綠生活轉型減碳技術發展及推廣計畫等6.4 億元。

 

11、綠色金融 (預算增長約900%)

114年1億元,主要係經濟部辦理綠電交易拓展暨數位碳查證技術計畫 0.9 億元。

113年0.1 億元,主要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永續金融評鑑等經費 0.1 億元。

 

12、公正轉型 (預算約持平)

114年2 億元,主要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建構淨零政策與社會調適所需之社會科學基礎計畫 1 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淨零公正轉型關鍵戰略推動計畫 0.6 億元。

113年 2 億元,主要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建構淨零政策與社會調適所需之社會科學基礎計畫 1 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淨零公正轉型關鍵戰略推動計畫 1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