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徵收進入倒數階段:列管事業 113 年排放量雙雙下降

在台灣即將正式進入碳費徵收時程的前夕,環境部公布 113 年列管事業的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結果。今年共有 303 家企業、562 廠完成盤查與查驗,整體排放量呈下降趨勢,其中直接排放較 112 年減少 1.7%,能源間接排放則下降 2.7%。在碳費制度倒數啟動之際,這份資料不僅代表排放管理的年度成績單,也將成為企業推動減碳與調整生產策略的重要參考。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公告列管的事業,113 年共計 303 家公司(涵蓋 562 廠),皆已如期完成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列管事業 113 年度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112 年減少 1.7%;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主要為使用電力所產生)則較 112 年減少 2.7%。

列管事業再增 9 廠:排放結構以電力、化工與金屬產業為主

環境部說明,113 年列管廠數合計增加 9 廠(新增 15 廠、減少 6 廠),增加原因主要為部分工廠營運量增加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管制門檻及新廠營運。113 年度列管事業排放的主要行業別,在直接排放方面,主要來自製程與燃料燃燒,其中以電力及燃氣供應業貢獻最高(占直接排放總量 57%),製造業中則以基本金屬製造業(13%)、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13%)、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9%)等為主要排放來源。至於主要反映用電的能源間接排放,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排放量最高(占間接排放總量 48%),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31%)次之,基本金屬製造業位居第三(9%)。

114 年資料將直接影響碳費:企業須強化盤查精準度

環境部特別提醒,114 年度盤查資料將是碳費徵收基礎。明 (115) 年繳交碳費時,將以事業 114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結果為依據,再依其適用之碳費費率進行徵收,實際碳費徵收對象仍須視明年申報盤查結果決定。倘以 113 年度應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評估符合碳費收費辦法規定者共有 465 廠(247 家公司),請列管事業務必重視其盤查資料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以利後續碳費的適用與計算。環境部亦將與地方環保局分工,持續透過書面審查、現場查核及深度查核等層層把關落實執行。

強化光電市場動能,明年躉購費率持平

近日光電三法加嚴環評、設置光電禁區,預料將衝擊太陽能業者投資信心,為了擴大太陽能設置誘因,經濟部日前預告2026年再生能源躉購費率,除維持光電費率,再規劃新增太陽能「汰舊換新」獎勵機制,衝刺再生能源動能。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雖然汰舊換新機制沒有規定多少年的案場才能汰新,但評估10年以上光電場有較高投資報酬率,估累積裝置容量約800MW(千瓩),主要集中在屋頂型太陽能。

汰舊換新衝刺發電量,業者看好屋頂太陽能潛力

經濟部26日召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3次審定會議,經濟部說明,考量近期法規強化,初步共識維持2025年度第二期太陽能費率水準,除延續2025年度獎勵機制外,還規劃新的獎勵措施,將在明年推動太陽能板汰舊換新機制,鼓勵全數汰舊換新採用高效率模組,可在相同屋頂空間下,提升裝置量與發電量。

太陽能技術日新月異,經濟部補充,2010年太陽能效率與現行技術相比,效率已提升50%以上,吳志偉表示,「汰舊換新」機制主要用新增容量來算成本,假設2010年設置的100kW(瓩)太陽能案場有汰舊換新需求,新裝設太陽能板裝置量來到150kW,距離20年躉購費率年限還剩下5年,既有100kW仍適用舊費率,多的50%發電量則享有新的躉購費率。

經部評估十年間太陽能板發電效率增加50%,預估800MW案場汰舊換新後,相當於增加500MW的太陽能裝置容量。吳志偉表示,目前因應「汰舊換新」機制,法規上還需要再簡化再生能源設備登記等程序,期望今年底正式公布、明年上路。

經濟部

為維持太陽能動能,2026年太陽能上下半年兩期費率與今年下半年度相同。(圖片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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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躉購費率除地熱增加類別,其他費率大致相同。(圖片來源:經濟部)

「IFCCT」將如何影響全球供應鏈減碳規則

如何處理貿易中的碳排放?

今年的COP30會議上,正式提出一個新的倡議平台工作:「氣候變遷與貿易綜合論壇(Integrated Forum on Climate Change and Trade, IFCCT)」

長期以來,貿易與氣候變遷的問題一直被分開討論。過去締約方多將涉及貿易的國際辯論留給WTO處理,然而全球約25%的溫室氣體排放是來自國際貿易,這些排放目前並不在全球氣候報告框架之內;光是G20(20大工業國)就佔占全球80%碳排。

根據UNFCCC第3.5條規定:「為應對氣候變遷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構成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亦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但隨著近年越來越多國家採取跨境減碳措施(例如歐盟版與英國版的CBAM),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之間的衝突、氣候政策的跨境影響浮現,也讓國際貿易成為在討論全球減碳議題時,不容忽視的一塊。

IFCCT關注三大領域:氣候標準、碳核算和能源轉型。首先是解決氣候標準不一的問題,相關的定義和驗證產品、流程和服務的氣候價值和環境績效需要制定。第二,不同國家和產業採用不同的碳核算方法,希望透過論壇的互信與透明度,建立一致的參考標準。第三則是透過貿易加速擺脫化石燃料,達成能源轉型。

 

IFCCT的後續影響力為何,仍待持續觀察。然而在COP30上進一步探討處理貿易中的碳排放議題時,幾個挑戰浮現,像是與其他倡議或制度重疊,政府資源、能力有限,以及CBAM作為保護主義或關稅壁壘等。

 

IFCCT的挑戰與因應方式:

 

挑戰 因應方式
可能與其他國際倡議或制度重複 在現有的技術討論基礎上,填補目前國際架構中的空白,並確保與其他倡議保持一致,如獲得「貿易部長聯盟」的政治支持
政府投入資源有限(特別是短期貿易優先事項下) 現有做法成效不足,應重新評估近期關於「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有效性,並考慮重新分配資源;同時意識到隨著單邊措施增加,貿易緊張將在UNFCCC中浮現
缺乏明確的授權與討論成果 提出初步目標(例如聚焦解決方案、共享技術專業、促進建立信任的包容性對話等),可於COP30啟動,但可選擇延後IFCCT的全面實施,直到充分諮詢成員國
討論焦點過度傾向批評CBAM 儘早介入以確保平衡討論,納入氣候社群的不同觀點,同時指出現有的CBAM對話僅限於WTO層面

資料來源:E3G

氣候與貿易整合:四項多邊優先事項

IFCCT欲解決的問題包括彌合政策落差,如歐盟CBAM、支持發展中國家以及減少全球貿易摩擦。歐盟CBAM的推動,雖帶動正向的全球減排對話。然而,隨著愈來愈多國家競相制定類似機制,創造互通性的重要性也逐漸增加,以減少全球之間的貿易摩擦。

根據 Institute for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IEEP)報告指出,由於WTO現行體系缺乏明確的「允許使用貿易措施以保護環境」的正面規範,《巴黎協定》也缺乏如其他多邊協定中常見的「讓步(concessions)」或「報復機制(retaliation mechanisms)」等強制履約機制,而這正是許多單邊貿易措施試圖解決的問題。然而,若各國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恐導致貿易關係更加複雜,增加企業負擔。

IEEP對此提出一個將氣候與貿易的整合途徑,並提出四項多邊優先事項,盼作為IFCCT的討論基礎。

1. 承認並給予各種減緩努力額度認可

2. 推動差異化的碳價待遇

3. 將邊境碳調整(BCA)所得分配至一個由 UNFCCC 監督、具集體性與透明性的基金機制

4. 討論對具有環境優勢的不同生產程序之認可,例如低碳電力,並給予更有利待遇

IEEP認為,歐盟將碳定價視為其關鍵減碳工具,CBAM則是其對外輸出的版本,但CBAM可能會忽視其他減排努力的多元性,並間接限制其他國家可以優先採用的政策工具

因此IEEP指出,一個更為整合的貿易與氣候途徑應該要認可其他減緩措施,例如效能標準(performance standards)、再生能源、效率要求、其他溫室氣體的減量、產業政策與改進的監測、報告與驗證(MRV)制度,避免對發展中國家造成不成比例的負擔。

其次,可以透過分階段導入、碳價走廊或承認減碳專案作為有效的碳價,讓出口商得以減碳行動換取CBAM責任的減輕。

第三,目前CBAM所得被規劃用於歐盟創新基金(EU Innovation Fund),恐與《巴黎協定》第 9 條的精神不符,因此,IEEP建議,應將碳邊境措施所產生的收入分配至一個具集體性與透明性的基金機構,並接受符合UNFCCC監督原則的管理,以支援既有的氣候融資計畫,並為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可預期的減緩與調適資金。

最後,由於現階段CBAM僅計入直接製程排放(Scope1),忽略了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四成的間接排放(Scope2),因此,應該針對具環境優勢的不同生產程序認可進行討論,並給予更有利的待遇。IEEP指出,這四項優先行動,可以兼顧發展差異,並取代當前的單邊貿易措施做法。

如何在國家層級處理隱含碳排放?

除了多邊氣候聯盟,國家也可以在國內層級採取行動,處理「隱含碳」(Embodied Carbon Emission )議題。「隱含碳」是指在某一國家或某一產業部門排放,但用於生產供他國消費的商品與服務所造成的排放。

目前各國的國家自定貢獻(NDC)皆是以行政區為基礎計算,只涵蓋在國家邊界內產生的排放。然而,進口排放在各國的碳足跡中佔比越來越重,主要排放國同時也是隱含排放的主要進口者,G20就佔全球隱含排放的 81%,反映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主導地位。

根據OECD報告台灣境內的排碳量中有48%屬於為滿足出口需求而產生的隱含排放,比例遠高於韓國及中國

採取行動的前提需要共同的方法來衡量並追蹤商品中的隱含碳排放,ISO跟GHG Protocol正在嘗試建立這些方法,在巴西主導下,金磚國家也建立貿易、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實驗室(Laboratory for Trade,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各國也應對其進口排放設立目標,透過聚焦關鍵排放來源,有助於加速全球減緩行動。

標準與定價將是行動的核心,國家可以對其市場銷售的產品採用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也可納入公共採購合約,為低碳創新生產者創造市場,如此將有助於降低隱含碳排放,也可以促進低碳產品的國際貿易。

同時,邊境碳調整措施,如歐盟CBAM,可以透過對特定產業的進口排放課徵價格以規範隱含碳,有助於重塑減碳市場。

COP30特使、能源、環境和水資源理事會執行長Arunabha Ghosh亦指出,雖然目前NDC沒有明確要求減少與貿易商品生產相關的隱含碳排放,各國仍可以採取一些相關措施,像是:

1. 明訂排放達峰或淨零時程,可對外釋出一國排放走向,包括工業部門與貿易商品的預期變化,讓貿易夥伴與投資人及早掌握供應鏈碳密集度水準。

2. 納入全經濟與部門別減量目標,可把政策焦點放在隱含碳排最集中的重工業及高耗能供應鏈,為產業提供較明確的政策方向,鼓勵領先業者採用潔淨製程,降低漂綠疑慮,並促使投資及早朝全球氣候目標調整。

3. 直接處理貿易商品的排放強度,例如設定關鍵進出口項目的減碳目標或策略、推動低碳生產標準、鼓勵綠色出口及較潔淨的供應鏈,有助於降低貿易中的隱含排放。

4. 同時強化碳匯與減量措施,透過提高如造林、土壤碳、藍碳等自然碳匯推動的重視,可部分抵銷貿易商品所夾帶的排放足跡,特別是面對即使積極減量仍難以完全消除的殘餘排放。

5. 在執行計畫中納入碳盤查與追蹤系統的支援措施,協助產業建立追蹤及降低隱含排放的能力,並因應全球碳管理與供應鏈揭露等相關標準日益嚴格的要求。

COP30最終協議 貿易談判持續進行

最終大會在22日提出的最終協議,將相關討論延續到2028年。協議中重申為應對氣候變遷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包括單邊措施,不應構成任意或不正當的歧視,也不應成為對國際貿易的偽裝性限制。

並請求附屬機構在第六十四屆、第六十六屆(2027年6月)及第六十八屆(2028年6月)會議期間,舉行對話,邀請締約方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包括國際貿易中心(ITC)、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以及WTO,在2028年於高層活動中交流經驗與觀點,並請求附屬機構提交一份總結報告。

氣候智庫E3G觀察,在今年的COP,在此議題上已有所突破。每個談判場域中都試圖將貿易議題推上檯面,全球貿易首次成為核心議題;而決議中將設立貿易論壇,是歐盟等各方作出的重大讓步

針對COP30中對CBAM的討論,歐盟氣候執委胡克斯特拉(Wopke Hoekstra)則表示,他非常樂意就CBAM展開對話,但不會接受CBAM旨在限制貿易的說法。歐盟代表亦強調,他們反對任何試圖利用聯合國氣候談判來處理貿易爭端的作法,並重申CBAM是氣候措施而非貿易工具。

貿易與氣候緊扣,台版CBAM必須與全球對話同步

隨著各國日益認知到貿易政策和氣候行動之間的高度交織,IFCCT的啟動有助於各國公開對話及協商。對台灣而言,在推動台版 CBAM 的同時,仍須持續關注國際氣候與貿易制度的演進,以確保政策方向與全球對話趨勢保持一致。

同時也需意識到,低碳產品將逐步成為具成本競爭力的供應選項。強化國內碳定價機制不僅能創造新的財政資源,也有助於降低未來可能面臨的貿易成本壓力。

此外,台灣出口導向的產業結構勢必無法迴避減少隱含碳的課題。在國際規範仍在發展與討論之際,越早建立方法與框架,越能降低未來衝擊。

除了推動台版CBAM及加強碳定價外,政府亦可要求企業進行碳排放資訊的揭露與管理,並整合相關碳核算系統,建立國內產業排碳標竿值。其次,政府可針對貿易產品的碳排放強度設定明確目標,並善用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表公共採購合約等政策工具,為低碳產品創造市場優勢,進而維持台灣產業的長期競爭力與氣候承諾的可信度。

 

 

COP30「企業氣候轉型計畫」

《巴黎協定》屆滿十週年。十年前,各國普遍缺乏淨零目標與政策,遑論企業,至今全球83%的GDP都已涵蓋淨零目標,各國政府亦與私部門合作展開行動。然而,近年動盪的地緣政治、氣候與社會議題分化、關稅與貿易衝突,乃至錯假資訊散播,正在拖累各國政府應對氣候變遷的腳步。

今年COP30的周邊會議上,更有多方代表積極討論轉型計畫對防堵企業漂綠、投融資的風險管理,以及國家氣候目標的重要性,象徵著轉型計畫將邁入新階段——從單純的資訊揭露,轉為公私部門實現其氣候目標的支持工具。

全球各國對轉型計畫的揭露要求。圖片來源: International Transition Plan Network(ITPN) 互動式地圖

全球各國對轉型計畫的揭露要求。圖片來源: International Transition Plan Network(ITPN)

轉型計畫揭露了哪些關鍵資訊?

根據轉型計畫工作小組(Transition Plan Taskforce, TPT)2023年出版的,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今年6月出版的IFRS-S2轉型計畫揭露指引,轉型計畫是企業為了實現氣候目標而制定的短中長期策略,並不是額外的計畫,而是其整體商業策略中,如何因應氣候變遷、管理氣候風險、抓住轉型機會的具體藍圖。[1]

一份完整且可信度高(Credible)的氣候轉型計畫,不僅能協助企業檢視自身的轉型進程,更能提供投資者、客戶與供應商前瞻性的資訊,瞭解該企業在實體與轉型風險的管理能力、公司治理機制與資源配置規劃。

換言之,若某企業承諾了淨零目標,轉型計畫卻欠缺以科學為基礎的情境分析與關鍵假設、明確的短中長期減排目標及衡量指標、資本支出規劃、可能的財務影響/績效等重大資訊,該企業不僅會在氣候承諾上面臨誠信風險(漂綠),未來也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認定為氣候風險相對高,而面臨較高的借貸成本,甚至失去潛在的商業機會。

完整且可信的企業氣候轉型計畫需涵蓋的內容。圖片來源:翻譯自TPT(2023). Disclosure Framework, Figure 3

轉型計畫如何支持轉型金融

歐盟執委會將「轉型金融」定義為:「為那些能夠促進且符合轉型方向的投資活動提供資金,同時避免造成碳鎖定(lock-ins),包括投資具備可信轉型計畫的企業或活動。」

轉型計畫如何支持國家減碳目標

眾所皆知,企業轉型無法單打獨鬥,轉型是否能成功,除了取決於企業行動,更受到整個相互依存的系統的影響。換言之,企業所處環境的條件、第三方的行動會影響企業達成氣候目標的速度與可能性,舉例而言,再生材料的使用取決於回收系統的成熟度、綠電供給要有完善的國家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及電網建設、低碳技術的研發則需要有鼓勵創新的市場及資金挹注。

因此,一個國家若要達到其制定的國家減碳目標,必須要能辨識企業轉型所面臨的系統性障礙,透過一系列的政策工具「建立促進轉型的環境」(Creating enabling environments)。

碳揭露計畫(CDP)今年的報告指出,94%已訂定轉型計畫的企業表示,轉型成功的達成與否取決於三個條件:低碳技術的發展(如:再生能源、數位化、碳捕捉、利用及封存)、氣候政策與法規(如:碳定價、永續報告法規、經濟誘因等)、基礎建設是否到位(如:與再生能源整合的電網、電動車充電設備、運輸基建、儲能系統等)。

CDP更進一步指出,企業轉型計畫所提供的資訊,可協助政府政策部門分析以下五個面向:

•     投資缺口:辨識哪些產業的公司在轉型融資上遇到困難。

•     技術壁壘:掌握哪些低碳技術至關重要但尚未實現商業化。

•     供應鏈瓶頸:分析關鍵(低碳)材料或零件的短缺情況。

•     技能缺口:識別公司認為構成障礙的勞動技能為何。

•     政策依賴性:瞭解當前政策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導致轉型風險發生。

藉由分析不同產業別所面臨的各類轉型障礙,中央政府、地方城市將更能理解現實環境中企業所面臨的挑戰,合作規劃更精準、協調的政策工具及配套,來降低企業轉型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強化市場信心,從而解鎖民間資金、增進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合作。

這些政策也能協助企業後續制定更具企圖心、更完善的轉型計畫——形成從企業資訊揭露到協助國家政策規劃與實踐、再回饋到企業轉型計畫制定、完善國家政策的正向回饋系統。這樣的循環模式正受到全球認可, G20 永續金融工作小組(SFWG)的「轉型金融架構」成員便明確指出:「企業的轉型計畫及其指標,不僅應成為金融工具,也是政策制定的核心依據。」

如何響應轉型計畫?

對企業的建議:

目前金管會並未要求企業揭露轉型計畫,但在2026至2028年分階段上路的IFRS永續揭露準則,其中的「S2氣候相關揭露」已和轉型計畫所涵蓋的面向有多處重疊,例如:企業為轉型至低碳經濟制定了哪些計畫、使用了哪些關鍵假設以及所依賴的因素、如何為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配置及規劃資源(如:資本支出或研發)、當前的商業模式和預期變化等。

相較TCFD,IFRS-S2更強調氣候風險/機會對財務面的影響與量化數據揭露,這也意味著企業需要更全面地評估氣候變遷對其營運、財務、價值鏈的影響,這勢必得重新檢視、調整過往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企業應及早備戰,強化氣候資訊揭露的完整度與可信度,方能避免漂綠/漂轉型之嫌,提升金融機構、供應鏈夥伴及關鍵利害關係人的信心,共同合作邁向淨零。

【每月更新】中國、歐洲碳價趨勢與各國行情

碳價(carbon price)指的是為二氧化碳排放量設定一個價格,像是碳稅價格、碳費價格、碳配額價格等,代表碳排成本,各國政府會針對企業進行收費。碳價受國際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波動,每月定期更新歐盟和中國的碳價走勢,助您快速掌握國際碳價動態。

歐盟最新碳價趨勢(2025/11/27更新)

2025年11月,歐盟排放配額(EUA)平均價格為每噸80.85歐元,較前一月上升2.84%。綜觀11月份,歐盟碳價主要受發電結構及用電量兩大基本面影響。月初情勢,隨著歐洲進入供暖季,荷蘭TTF天然氣期貨價格因氣溫轉冷而走高,昂貴天然氣促使燃煤發電增加,3日EUA單日跳漲3.39%。

月中歐洲各地呈現「低風、低光」的平穩天氣,電網被迫依賴火力支撐,導致碳價上漲,不過後因風光發電回升,碳價再度回落。本月下旬,北極冷氣團橫掃歐洲大陸,用電供暖需求帶動燃氣發電量全面上升。然而,風光機組亦大幅出力,兩者效果抵銷,碳價維持高位盤整。整體而言,碳價暫以80歐元區間震盪為主。

中國最新碳價趨勢(2025/11/27更新)

2025年11月,中國碳排放配額(CEA)平均價格為每噸人民幣59.87元,較前一月上升9.33%。綜觀11月份,CEA價格一路上漲至最高價67.87元,隨後小幅度回落至62元區間。本月市場買氣全面回升,原因除了臨近年底的配額清繳期,本月中公告的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配額總量與分配方案亦被市場視為利多。

在此配額方案中,重點排放單位基礎結轉量高達10萬噸,推動企業把握現階段相對低價配額而入場採購,進而支撐碳價回升。此外,生態環境部也表示,未來年度配額方案將更趨嚴苛,進一步強化碳價上行預期。展望未來,受配額方案與年底清繳期逼近影響,中國碳價長期上行動能有望持續增強。

台灣企業人權風險警訊

2025年底國際永續圈的重磅消息:不平等與社會相關財務揭露(The Taskforce on Inequality and Social-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ISFD)即將發布,代表全球企業的關注度將從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自然資本議題逐漸轉向到「以人為核心」的社會面議題。TISFD強調企業做決策時,應該同時考量人權、福祉、人力資本、社會資本、不平等、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等議題,並了解其影響、依賴、風險與機會。其中,福祉是一個多維度概念,不僅是收入、財富、就業等物質條件,也包含健康、安全、技能、社會連結、生活平衡等,員工的福祉可能會直接影響到生產力、創新能力與離職率(人力資本),這意味過去企業經營者以高薪留任員工的管理思維需要重新被檢視,也代表勞動人權創造福祉將變成企業能否吸引人才、留下人才,持續營運成長的關鍵競爭力。

今年初雖因歐盟Omnibus釋出而讓企業掀起一股ESG減壓減速的浪潮,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近期因產品涉及強迫勞動疑慮,對台灣自行車品牌商發布「暫扣令」(WRO),這是50多年來首次對台灣發出產品扣關不能入境銷售的通牒。美國勞動部引用獨立調查報告《Speed Up!》指出,台灣約有75萬名移工,其中65%在製造業工作,集中於出口導向產業。多數移工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與菲律賓,普遍面臨高額仲介費、債務束縛、限制行動自由、扣押證件等問題,並直接點名台灣汽車、自行車與電子產業中移工遭遇的強迫勞動風險。「勞動人權」正迅速從附屬議題,轉變為供應鏈管理與國際貿易的門檻。

同時,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RBA)於今年8月發布的2024年度報告中指出,台灣是僅次於中國(45%),全球第二多受到RBA稽核的地區(8%)。台灣被點名最主要的缺失是自由選擇就業(Freely Chosen Employment)以及禁止強迫勞動(Prohibition of Forced Labor),兩者加起來占七成以上;而美國國務院在今(2025)年8月公布的《人權報告》亦指出,台灣在勞動人權上存在結構性挑戰,移工更是在這些議題中的弱勢,更常面臨工時過長、薪資過低,未能達到保障勞工權益。

綜觀國際報告,台灣在勞動人權治理上普遍存在三大挑戰:首先是各國於勞動人權監管規範鬆緊不一,企業難以使用台灣規範走遍全球,因此KPMG建議宜從嚴合規,特別是台灣是出口導向國家,應以國際共同勞動人權規範如ILO、RBA、OECD等做合規標準,跟緊國際間目前推動趨勢-落實責任招聘,在招聘過程中的申請、僱用或仲介費用應免除由勞工擔負。再者,缺乏申訴管道或設有工會機制的企業比例較低,大型企業雖設有吹哨者制度,中小型企業即便有定期的勞資溝通會議,恐因擔心被報復而不敢言,對於強迫勞動、職場霸凌、性平等敏感議題、或是語言不同的跨國移工而言,這些管道更無法協助其反映權益受損之情事。最後,第三大挑戰便是缺乏系統化、文件化以及第三方稽核不足。台灣企業這幾年鑑於法規要求在碳盤查、永續報告書查證都有一定基礎,但在勞動人權上較缺乏獨立機構的稽核,也因此在推動自身及供應鏈的勞動人權盡職調查、系統化相關佐證文件以符合國際規範上都有落差。即便有推動盡職調查,後續也缺乏配套與持續改善、追蹤成效的機制,這也突顯台灣企業在面對國際合規稽核時,較難第一時間提供相關文件說明。面對越來越多國際品牌與國際投資將勞動、移工、供應鏈人權表現納入採購與投資決策,企業若無法提供合規證明,將面臨失單、禁運、甚至被列入國際貿易制裁的黑風險名單中。

從風險管理走向競爭優勢,台灣企業應資源和關注焦點從碳轉向人權,落實「可證明、可追溯、可驗證」的人權治理,可採取以下三大策略:第一,建立人權盡職調查制度,從自身營運逐步擴大覆蓋至全集團,乃至於切齊財報邊界;接下來是透過大帶小、手把手、將永續管理制度推至供應鏈中。第二,搭配年度稽核,透過外部第三方協助企業透過「PDCA」(計畫-執行-查核-改善)循環管理模式來精進落差;此外應建立資料留存與追溯系統,以應對來自客戶或關貿的檢查。再者藉由導入盡職調查制度,短期可盤點高風險熱點議題如:移工招募、住宿條件、工時管理等,制定具體KPI與改善時程,中長期則是降低痛點指標,並從減緩改善措施,進而調整為提前預防和重新設計機制的規劃。第三,將人權治理納入營運核心,深化內部治理架構,強化企業及其供應鏈在應對人權議題上的韌性。

面對全球監管與市場壓力,台灣若能從被動轉為主動、強化治理,進而建立具備韌性的經營模式,不僅能在地緣經濟挑戰下迅速應對挑戰,亦能為接下來要上路的TISFD以及IFRS永續準則S4(人權與社會不平等)提前作準備,將人權治理與財務資訊整合揭露,成為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關鍵。

光電環評加嚴!企業綠電採購將受哪些衝擊?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3項光電環評加嚴與禁建修法,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等修正草案,預料未來太陽能設置速度將再放緩,案場開發風險除了光電業者受影響,已簽訂購電協議、有綠電目標的買家更受衝擊。

案場開發》環評時程不確定性高,台灣光電僅剩4分之1可做

先從《環評法》來看,未來建置容量達到40MW(千瓩)或面積40公頃以上太陽能,位於山坡地或水面10MW或5公頃以上光電,以及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溼地、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區、特定農業區農用地、國有土地公有土地等,都需要經過環評。僅排除微電網或自發自用的屋頂型、100平方公尺以下或作為附屬設施。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也禁止在國家風景區、地質遺跡、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地方開發地面型及水面型光電,但屋頂型與100平方公尺以內自用者、1公頃以下且通過環評者不在此限。

新版《發展觀光條例》加嚴國家風景區光電設置,只允許1MW且須環評條件下才能設置,1MW以上完全禁止。不具名業者指出,然而雲嘉南4成以上漁電共生專區都在其中,排除其中不適合養殖,無法取得水權,及一般農牧用地,實際上的影響超過整體可開發漁電共生專區內7成,代表未來也將難以發展漁電共生,僅能裝置屋頂型光電。

綠電市場》環評風險轉移企業買家,牽動CPPA合約、綠電價格

光電環評加嚴延後,對於國內綠電採購市場有哪些影響?台灣的再生能源供給一直以來都以風光為主,然而在陸域風力、離岸風力開發受阻的情況下,加上地面型太陽能的建置期拉長,意味短時間內台灣不會再有大型再生能源進入市場,企業還是可以採購太陽能,但將以屋頂型太陽能為主,售電業在市場扮演的角色會更加吃重。

不過短期對綠電的價格波動不會有太大影響。蔡宥潔認為,由於2025年用電大戶義務到期,緊急綠電需求大多已經被滿足,儘管後續供給量體、選擇減少,由於緊急需求量體不多,短期內不會有太大漲幅。

只是隨著2030年RE(再生能源使用)需求逼近,許多企業的目標年是在2030年,如果到2027、2028年再生能源沒有任何一方解套,勢必推升購電成本,建議企業最晚在2027年初就要有所規劃與動作。

2025年至2030年期間,由於原定供給無法到位,綠電價格將陷入混亂,包括價格訊號模糊、既有企業購電協議(CPPA)可能面臨違約風險,例如案場無法如期完工、程序卡關,甚至因市場預期上漲,出現企業延遲購買,或賣方不願售電的情況。

如今風險已經轉移到企業身上,台灣許多高科技產業、用電大戶淨零減碳都從範疇二開始,主要依靠採購綠電達標。

許多大企業驅動淨零除了供應鏈,還有企業ESG自我揭露、責任感跟強化品牌因素,未來仍持續有綠電的需求。

此外,對於國內的能源轉型也有影響。在再生能源開發受阻的環境下,台灣尖峰、中載、基載電力規劃將完全失衡。許博涵認為,將導致企業未來轉而支持核能,即使核能相對乾淨與低碳,但在高灰電占比的電網環境下,企業仍然無法實現RE目標。

面對多重壓力,企業當前最重要的策略是要跟進市場,了解市場動態,「2年前也沒有人預料會通過讓地面型太陽能開發更困難的法案,許多能源業者對未來政策走向也相當茫然,」他建議,當今企業需為再生能源採購做好「風險管理」,讓內部有共識,在好的時機點抓住價格合理的綠電。

出口歐盟前必讀!台灣企業必備 ESG 指南

永續是一個正在進行的議題,歐盟眼前面對許多的永續挑戰,從青年失業到人口老化、氣候變遷、環境污染、永續能源與移民等已經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這也是台灣面臨的嚴峻挑戰。歐盟如何解決目前的挑戰與準備回應未來的挑戰確保對所有人有一個公正合理的轉型,值得台灣借鏡參考。

 

為什麼永續在歐盟變成「法律義務」?

歐盟逐步建立支持永續的政策和策略,早在2010年提出的「歐洲2020」策略中,即已宣示推動一個智慧、永續及融合成長的策略。
2019年12月執委會主席馮德萊恩上任時即公布「歐洲綠色政綱」作為政策方針;在2024年12月連任時以「清潔工業政綱」作為未來五年的政策方針,同時又公布許多的法規要求企業必須申報永續資訊與進行永續生產,例如企業永續報告指令,而建立夠目前ESG報告的架構,要求企業履行法律義務。

永續概念的核心為環境、社會和經濟三個面向,涵蓋處理人類的行為。在歐盟的架構,永續已經成為一個法律概念,對企業產生了法律義務、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換言之,永續制度所產生的義務是以歐盟的政策和法律為依據。

歐盟是一個超國家組織,作為解釋歐盟法的最高司法機關,歐洲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拘束力,歐洲法院的判決確立的原則對於歐盟的永續發展具有補充的效力。

歐洲法院依據預防原則,平衡了歐盟法中健康維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與商人的經濟利益,確立了歐盟應致力於永續發展的原則,而永續發展已經成為歐洲法院最常考量的要素,也就是永續發展已經成為歐盟各項計畫的核心,特別是致力於全球的公平正義、能源轉型及社會經濟轉型以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台灣企業為何需要理解歐盟永續制度?

歐盟是一個法律共同體,歐盟法具有域外效力,也是外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要件,因此也產生了所謂的「布魯塞爾效應」。

為了能順利出口產品到歐盟市場,台灣企業必須關注歐盟法的永續法律要件與最新發展。目前的歐盟永續制度不論在法規面或是政策面均遵循聯合國的「2030議程」與其17個永續發展目標和169個具體措施,主要針對人權保護、勞工權益、環境保護及反貪腐。

簡言之,目前歐盟永續產品規則為以「歐洲綠色政綱」的六大優先目標為基礎、新的循環經濟行動計畫、紡織品策略與零污染行動計畫為準繩,最終目標就是轉型至「清潔工業政綱」。

台灣企業應如何因應歐盟 ESG 要求?

在歐盟的永續供應鏈中,歐盟企業應履行永續申報義務與進行實地查核,並且要求在供應鏈中的企業確實遵守這些義務,因此在歐盟永續供應鏈一環的台灣企業更需注意歐盟法永續要求,也就是更確實的遵循ESG要件。

E特別是符合氣候目標的減碳、零碳和清潔生產,台灣企業可以主張符合ISO碳盤查和碳足跡標準舉證淨零生產;S所指的社會面向涵蓋廣泛,例如人權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工廠所在地的社區維護、客戶及消費者權益等,過度加工、惡劣的工作條件及員工宿舍居住環境、扣留工資等均可視為「強迫勞動」;G主要指良好的公司治理、商業倫理和反貪腐賄賂實踐。

因此,台灣企業應明瞭遵循ESG標準的重要性,ESG標準並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遵循國際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的各項衡量永續供應鏈的標準。

《2025全球碳預算報告》

連續更新到20版的《全球碳預算報告》提出警示,控制升溫不超過1.5°C的碳預算只剩4年,人類極可能走向2.5°C的未來世界。

全球排碳量續增,1.5°C碳預算僅剩4年

氣候治理走向十字路口的2025年,碳預算報告首先警示,全球化石燃料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續上升1.1%、來到381億噸,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也同步突破425 ppm,比工業化時代前多出超過50%!

(資料來源:全球碳預算報告)

假使要把升溫幅度控制於1.5°C內,只剩約1700億噸的排放空間。也就是說,假如維持目前的排碳狀況,在2030年之前,人類就會進入升溫1.5°C的近未來。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資料,即便各國完全落實自己喊出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世紀末升溫仍會達到2.3~2.5°C左右。加上川普當選後再度讓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可能拖累全球升溫再往加0.1°C。

若要回到1.5°C路徑,到2030年時,排放量起碼要比2019年的排放水位降低四成,到了2035年,更得大幅減少55%。

(資料來源:全球碳預算報告)

台灣也被列入觀測,氣候「調適」亟待關注

特別的是,這次《全球碳預算報告》有關注到台灣。

首先,該報告裡登載的台灣2024年排碳量為2.62億噸、較前一年下降超過2%。不僅如此,還把台灣列入GDP成長已經跟排碳軌跡脫鉤的35個國家之一。

從最新《全球碳預算報告》不難發現,礙於減碳進度不如預期,升溫跨越1.5°C的未來「幾成定局」。然而,只要每抑制0.1°C的升溫,即可大幅減少氣候災難和可能損失,這也是為何這次報告特別強調氣候「調適」(adaptation)的原因。

 

《環評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加嚴規範太陽能設置。未來環境敏感區、在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或裝置容量10MW以上光電、設置40公頃以上或容量40MW瓩以上,都須做環評,但排除屋頂型、100平方公尺以下面積且自發自用、面積1公頃以下通過環評者。現行《國家公園法》則本就已經禁建光電,決議不修法。

水面型光電納入環評審查,明定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脆弱敏感區禁建地面光電,除一公頃以下且環評通過。以下整理修正草案中不同類型太陽能發電設施需實施環評的門檻:

  • 山坡地:裝置容量10MW以上,面積5公頃以上須環評。

  • 水面型:裝置容量10MW以上,面積5公頃以上須環評。

  • 一般型:裝置容量20MW以上,面積10公頃以上須環評。(新版本為40MW、40公頃以上須環評)